網站及服務使用條款

歡迎使用 Simpany 所提供之網站、數位工具與各項財稅服務。為保障雙方權益,請於使用本服務前仔細閱讀下列條款;當你繼續瀏覽或使用本網站及服務時,即視為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條款全部內容。

關於本政策

本條款整合了 Simpany 平台的服務使用規範與隱私權政策。我們重視你所託付的每一筆財稅資料,並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及相關法令,以加密、權限控管與定期備份等措施妥善保護。以下章節將完整說明你的權利義務、我們的責任範圍,以及個人資料的蒐集、使用與保護方式。

  • 使用本服務前請仔細閱讀全部條款
  • 繼續使用即視為同意條款全部內容
  • 如有疑問可隨時來信 [email protected]
資料安全與隱私保護

第一章 總則

第 1 條 定義

本條款所稱「本單位」,係指 Simpany 服務團隊及其旗下公司與事務所,包含心朋有限公司、心朋科技有限公司、心朋聯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,以及隸屬其下之會計師與記帳人員。「使用者」係指任何瀏覽本網站、註冊帳號或委任本單位辦理各項服務之個人或法人。

第 2 條 目的

本條款旨在規範使用者於 Simpany 平台、公司設立服務及記帳服務之使用行為,明確雙方之權利、義務與責任歸屬,使服務得以順暢且合法地進行。

第 3 條 適用範圍

本條款適用於使用者於本平台之全部行為,包含但不限於申請、註冊、登入、上傳資料、下載文件及使用任何功能或服務。一旦使用上述任一服務,即視為同意本條款及其後續修訂。

第二章 服務使用規範

第 4 條 帳號與安全管理

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帳號與密碼,不得轉讓或出借。若授權第三人使用,使用者須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負連帶責任。一旦發現帳號遭盜用或有任何安全異常,應立即通知本單位,以便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。

第 5 條 資料正確性責任

使用者須確保所輸入及上傳之資料真實、正確且完整。因資料錯誤、缺漏或不實所導致之申報錯誤、罰鍰或其他損失,概由使用者自行承擔。

第 6 條 禁止行為

使用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:以程式或爬蟲擷取本平台資料、對系統進行逆向工程、植入惡意程式或病毒、以詐欺或不正當方式使用服務,以及任何違反法令或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。

第 7 條 智慧財產權

本平台之介面、內容、文字、圖示與設計等智慧財產權,均屬本單位或其授權人所有,未經同意不得重製或散布。至於使用者自行上傳之數據與文件,其所有權仍歸使用者所有,本單位僅於提供服務之必要範圍內處理利用。

第 8 條 服務可用性與免責

本單位將盡力維持服務之穩定與安全,惟因系統維護、網路因素或不可抗力等情形,可能發生暫時中斷或延遲,本單位不保證服務全無中斷。建議使用者自行保留原始憑證與重要資料副本,以策安全。

第三章 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

第 9 條 蒐集者身分

個人資料之蒐集者為 Simpany(即本單位)。如對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有任何疑問,可透過客服信箱 [email protected] 與我們聯繫。

第 10 條 蒐集目的

本單位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包含:

  • 辦理公司或行號設立登記
  • 提供記帳、報稅及稅務諮詢服務
  • 提供電子發票開立與整合服務
  • 進行身分驗證與帳號管理
  • 聯繫客服、處理客訴與通知服務事項
  • 依法令規定辦理資料保存與申報

第 11 條 個資類別

視所申辦之服務不同,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可能包含: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統一編號、公司及股東相關資料、聯絡方式(電話、地址、電子郵件)、銀行帳號、發票與交易憑證,以及工商憑證等。

第 12 條 利用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

本單位於服務存續期間及法令所定保存期間內利用你的個人資料(如統一發票憑證保存 5 年、帳簿憑證保存 10 年)。資料利用地區主要為中華民國境內;於提供服務之必要範圍內,得委由合作之專業夥伴處理,或於符合法令前提下進行境外處理。

第 13 條 當事人權利

依個人資料保護法,你就本單位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查詢或請求閱覽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、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、請求刪除。你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,本單位通常於 30 日內回覆處理。

第 14 條 資料安全與保存

本單位採取資料加密、存取權限控管、定期備份及員工教育訓練等安全措施,以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、竄改、毀損或外洩。資料於保存期限屆滿後,將依程序予以刪除或匿名化處理。

第 15 條 對外連結

本平台可能包含連往第三方網站之連結。該等網站之內容、隱私政策及安全性由其各自負責,本單位不就其行為負責,建議你於使用前詳閱該網站之相關政策。

第 16 條 Cookies 與追蹤技術

本網站使用 Cookies 及類似追蹤技術,以改善使用體驗、記錄登入狀態並分析流量。你可於瀏覽器設定中選擇停用 Cookies,惟部分功能可能因此無法正常運作。

第四章 服務授權與電子文件效力

第 17 條 印章、憑證與數位帳號授權

為辦理公司設立及各項申辦事務,使用者授權本單位代為刻製印章、使用工商憑證,並建立必要之子帳號以操作相關系統。前述授權得隨時以書面方式撤回,惟於撤回前已完成之申辦行為仍屬有效。

第 18 條 電子文件與簽署效力

使用者透過本平台所產生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署行為(包含登入紀錄、驗證碼、多因子驗證及數位簽章等),具有與紙本文件及親筆簽名相同之法律效力。

第五章 記帳服務條款

第 19 條 委任對象與範圍

使用者委任本單位辦理稅務申報、帳務處理及相關財稅諮詢。委任範圍以雙方確認之服務內容為準。

第 20 條 委任期間與續約

委任期間為一年。期滿前一個月,若雙方均未以書面表示終止,本委任關係即自動續約一年,並以此類推。

第 21 條 雙方義務

使用者應於各項稅務法定申報截止日之 10 日前,提供完整之憑證與相關資料,並就資料之真實性負責。本單位則依專業審慎辦理帳務處理與申報事宜。

第 22 條 費用與收費標準

記帳服務費以年度計算:公司每年收取 14 個月、行號每年收取 13 個月。收費標準如下:

  • 書面審核申報:每月 2,200 元(年繳優惠每月 2,000 元)
  • 核實(查帳)申報:每月 3,500 元(年繳優惠每月 3,000 元)

第 23 條 電子發票整合

使用者得授權本單位下載並彙整進項與銷項發票,以供報稅作業使用。惟最終申報資料之確認義務,仍由使用者負擔。

第 24 條 損害賠償

因本單位之故意或過失致使用者遭受罰鍰者,本單位願負賠償責任,賠償總額以該年度實際收取之記帳服務費總額為上限。

第 25 條 保密義務

雙方對於因履行本委任所知悉之機密資訊,均負保密義務,非經對方同意或法令要求,不得對外揭露。

第 26 條 終止委任與資料返還

任一方欲終止委任,應於 10 日前通知對方。終止後,使用者應於 30 日內領回所屬之憑證與帳冊;逾期未領回者,本單位得依法令規定處理。

第六章 電子發票服務條款

第 27 條 服務範圍

本單位協助使用者將電子發票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(大平台),並提供發票開立、作廢、折讓及字軌管理等功能。

第 28 條 上傳時效與責任

電子發票應於法定時效內上傳:B2C 發票於 48 小時內、B2B 發票於 7 天內上傳。就上傳異常之責任歸屬,分別認定如下:政府端或網路因素所致者,非屬本單位責任;使用者端因資料缺漏或操作不當所致者,由使用者負責;本單位端系統異常所致者,由本單位負責,賠償上限為當年度電子發票系統服務費總額。

第 29 條 字軌與憑證管理

使用者須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票字軌,並維持工商憑證之有效性,以確保電子發票服務正常運作。

第 30 條 資料保存與備份

本單位依法保存電子發票相關紀錄,惟使用者仍應自行下載並備份重要發票資料,以備不時之需。

第 31 條 系統維護通知

除緊急修補外,本單位於進行系統維護前,將提前 24 小時以公告或通知方式告知使用者。

第七章 其他條款

第 32 條 通知送達與聯絡資訊

本單位之各項通知,得以網頁公告、電子郵件、簡訊或 LINE 等方式為之,並於發送時視為送達。本單位聯絡資訊如下:電子信箱 [email protected];聯絡地址 106094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 352 號 2 樓。

條款變更通知

本單位得不定期修訂本條款。修訂內容經公告或通知後,使用者若繼續使用本服務,即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。

第 33 條 權利非放棄

本單位未即時行使本條款所定之任何權利,不構成對該權利之放棄,本單位仍得於日後行使之。

第 34 條 準據法與管轄

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因本條款或使用本服務所生之爭議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。

第 35 條 同意條款

使用本平台即視為已閱讀、了解並同意本條款全部內容。若你不同意本條款之任何部分,請勿使用本網站及服務。

對條款或個資保護有疑問?

無論是想行使個人資料相關權利,或對服務條款有任何疑問,歡迎隨時與 Simpany 客服聯繫,我們將盡快為你說明。客服信箱:[email protected] | 聯絡地址:106094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 352 號 2 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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